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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爪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被诉侵权遭起诉

 2024-02-27 04:01:16  阅读 0

法庭审理现场 四川日报 图

北京微博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博公司)将海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海照公司停止侵权。

4月26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判决海兆公司立即停止对微博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万元。

此前,法院已对微博公司提起的保全申请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海兆公司立即停止提供抖音账号买卖服务。

抖音运营商起诉网站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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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微博公司声称其是抖音的版权所有者和实际运营者。 公司在《抖音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禁止抖音账户进行交易。 文章还明确规定“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禁止公众账号生产者、运营者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非法转让公众账号”。 海兆公司知悉抖音协议不允许账户交易,法律法规禁止公众账户非法转让。 在此情况下,其仍为抖音账号交易搭建平台并提供服务,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海抓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2月1日,微博公司向成都铁路运输一院提起保全申请,请求裁定立即停止“海抓网”网站的研发、宣传、推广、运营,为购买提供服务。以及出售抖音账户。

针对微博公司的保全申请,海兆公司辩称,本案不涉及知识产权有效性是否稳定的问题,不存在“不可弥补的损害”。 此外,从平衡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淘宝账号、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等都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并涉及继承、合伙解散、资本参与等多种需求和社会评价。 它们不能少量使用。 违法的负面行为否定了这种新型虚拟财产主体的法律地位。

法院: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成都铁路运输一院4月13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根据庭审证据及双方提交的陈述,对于是否应当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成都铁路运输一院认为,微博公司而海照公司都是互联网运营公司,业务对象都是抖音账号。 业务范围之间存在包含关系。 海兆公司的商业行为依赖于“上游”已注册并使用的抖音账号。 因此,海照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属于可能损害微博公司竞争优势的市场主体,可以认定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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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照传媒公司为购买和出售抖音账号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使得交易对方无需实名认证和原创制作,即可直接获取原账号的粉丝数量、数据、视频内容、播放等。 流量、销售记录等账户权限。 该行为违反了《抖音用户服务协议》等协议,规避了参与账户交易的网络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识别和认证程序,破坏了“抖音”平台的账户成长、评价体系和安全环境,并阻碍了抖音平台服务的正常运行,抖音有可能非法发布非实名认证账户信息,侵犯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也会对平时使用抖音创作原创作品的其他网民的积极性造成一定的损害。 。 因此,海兆公司的经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威胁网络安全,扰乱正常市场交易秩序,违反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

成都铁路运输一院还认为,法院在合理范围内采取的部分行为保全措施对海兆公司的经济利益影响有限,且威博公司在其主张的范围内提供了充分的担保,因此,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给微博公司造成的损害已经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给海兆公司造成的损害。

对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成都铁路运输一院认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相反,根据《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用户账户名管理规定》等规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有利于落实互联网用户账户实名认证管理规定,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安全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

一审:制止不正当竞争

4月26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此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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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抓公司提出,其实施提供买卖“抖音”账号的服务是一种“创新”的衍生商业模式,是在现有“抖音”产品的基础上,满足部分“抖音”用户的需求。 从客观需求的角度来看,法院认为这种“创新”的破坏性远大于建设性。 即使被告声称可以满足少数网民的需求,但如果放任其扩大,也会影响行业和公众的健康发展前景。 利益,最终会导致“优胜劣汰”的负面后果,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行为明显不正当。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用户账户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需对注册账户用户进行实名认证和合法合规性验证,用户账号不得出售、转让。 ,是该特定业务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准则。 海照提供抖音账号买卖服务的相关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法规,而且侵犯其运营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竞争秩序。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基于互联网“数字经济”下“共生经济”的特点,应允许基于现有网络产品的衍生品和自由竞争,但自由竞争的前提应是:有一定的界限,即在合规、合理使用现有产品的基础上,通过自身的创造性劳动开发为互联网用户提供利益,而不是以牺牲其他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和合法权益为代价和消费者的利益。

综上,成都铁路运输一院判决海兆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并赔偿威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据《四川日报》报道,成都铁路运输一院副院长、该案审判长李西川表示,在互联网“数字经济”时代衍生的新商业模式和竞争业态下,如果两者的经营活动在市场竞争中存在一定的相关性。 如果一个经营者通过其行为获取经济利益,对其他经营者的经营资源或者交易机会造成实际损害的,即使两方不是同一行业的竞争者,也可以形成竞争关系。

李西川说:“举个简单的例子,抖音展示功能下的某博主,经营资质良好,产品质量有保障,因此获得了大量粉丝和流量。但是,如果有一天,这个博主通过了这个平台将抖音账号转给其他没有资质甚至制售假货的博主,粉丝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对原账号博主的信任和良好的销售数据而购买,实际上却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此外,对于正常注册和使用抖音的用户来说,面对互联网平台上质量参差不齐的海量短视频资源,他们原本期望通过抖音精准推送的优质资源来改善自己的浏览和消费体验。时间有限,但买卖账号造成的虚假流量数据,会干扰抖音的核心流量分配机制,导致大量低质量视频和资源被持续推送,最终损害原告的商誉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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