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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总局公布第二批网络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024-01-07 10:07:48  阅读 0

近年来,流量“货币化”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不仅带动了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也导致“作弊”增加流量和评论的行为日益创新。 “买单、炒信托”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欺骗、误导消费者做出与现实相悖的主观判断。程度,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利益。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将在全国重点领域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整治,加大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组织专业队伍、利用互联网软件等行为。文章、网红、知名博主、直播带货等进行“虚假订单”、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截至2021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3128起,罚款、没收金额2.06亿元。

此次公布的第二批10起网络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直播带货”虚构关注度和流量、聘请专业团队、“专人拉货”等四种不同类型的刷单方式。刷”。 A到B进行虚假交易、“发空包”等“假订单、炒信任”的方式被曝光。

1.“直播”中虚构的关注度和流量。 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让消费者更有可能依靠“内容评价”来购买和消费商品或服务。 同时,“内容评价”也给运营商带来了更大的“引流效应”。 但流量“货币化”也引发了虚假交易、虚假评论等“作弊”行为新格局。 目前通过网红、知名博主等“带货”、“带节奏”的方式和套路有很多种,所谓的粉丝数、浏览量、点赞数都是可以“刷”的出去。 一些卖家通过在直播间制造“虚假繁荣”,诱导消费者进行冲动、非理性消费。

案例一:江苏常熟市赖某沙利用直播间“婚姻大军”“假订单、炒信任”

案情基本情况:当事人自2020年12月起与常熟市常府街道熊志达服装店合作,对该店销售的服装在抖音平台进行视频直播(直播卖服装)营销。 2021年1月19日,涉事人在进行直播活动时,雇佣了专门在直播过程中拉人气的“海上大军”,进入直播间产生虚假流量,增加在线人数直播间展示,在直播间制造了虚假的高人气。 营造气氛,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3000元。

2、通过虚假交易“买A送B”。 近年来,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逃避监管执法,无休止地追求流量和虚假好评,对“假订单、炒作”模式进行了“包装升级”,这与通常的“自造假”模式不同。 ”或聘请“假经营者”单一模式,以送小礼品、赠品代替订购商品,形成“拍A送B”的交易模式。 表面上看,它与正常的购物行为很接近,但是却非常具有迷惑性和隐蔽性。 然而,事实仍然如此。 无论非法手段如何伪装成“合法”,其本质仍然构成虚假交易的非法行为,最终逃不过法律的“金眼”。

案例二:安徽黄山云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老客户“拍A送B”“假单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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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实:当事人通过淘宝旺旺联系已下单的消费者,称按照程序参加店铺活动即可获赠小礼物。 具体流程为:消费者在商店中搜索某个商品的关键词,下单,付款; 聚会送的不是订购的产品,而是一些小礼物; 物流到达后,请消费者确认订单并给予好评,方将订单发送给客户。 付款和佣金返还给消费者。 涉案当事人通过赠送小礼物的方式“拿A送B”,改变商品的实际销售状况,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2月23日,涉案各方共发出订单372份。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十五万元。

案例三:广东省佛山市发爱家具有限公司利用“刷手”拍甲送乙“假单炒信”

案件基本事实: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开设了名为“一品一居”的网店。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当事人利用他人在该网店下单。 具体操作为:根据网店需求制定刷单计划,联系“刷单”刷单,将订单金额和相应佣金充值到“蚂蚁社区”平台,并使用小礼物作为订单货物的配送物流公司进行配送。 最后“刷手”确认收货。 涉案当事人共发出订单29笔,订单金额及佣金合计15.62万元。 涉案当事人支付佣金“刷手”,以小礼品作为订单商品“拿A送B”,捏造交易记录,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3、聘请专业团队、“手刷”,助力“假单、信任炒作”。 为了增加交易量和好评,商家最初组织内部员工、亲友刷单,后来演变为组织聘请专门从事该行业的专业团队来完成刷单流程。 这类团队组织明确、分工明确,再加上专业技术设备的“加持”,使得“假订单、信用诈骗”日益专业化、规模化,非法利润巨大,已形成了黑色和灰色的互联网行业。 “买单、炒信任”不仅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的竞争环境,也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对市场的信任,损害了消费者的信心。 对于规模较大、团伙化的“假令假信”行为,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同时,还应增加执行之间的衔接。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江苏苏州谷善客贸易有限公司聘请诈骗团伙利用老客户“捏造订单”

案情基本情况:当事人在天猫开设网店“喜德凯旗舰店”,主要从事各类运动休闲鞋类产品的销售。 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2月7日,为增加公司网店的访问量和网店鞋子的销量,当事人采用两种方式伪造订单、编造交易记录和交易量。 。 一种方式是聘请刷团帮忙刷单,每笔佣金8元,总共926单,佣金7408元。 另一种方式是联系老顾客下单,每单赠送一双10元以内的现成鞋。 总共下单127份,送出127双鞋。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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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金粤百家具有限公司虚假发货“假单炒诚信”

案件基本事实:当事人联系“刷手”,捏造交易记录,为其开设的“旗舰店”、“佛山市顺德区金粤百家具有限公司”3家网店伪造订单。 以及“北帆旗舰店”。 具体流程为:“刷手”在上述三个网店下单并支付相应商品。 网上商店实际上并不发货。 “刷手”点击收货后,呈现虚假的商品交易量。 2020年10月1日至11月2日,当事人通过刷单方式虚构交易410笔,虚构交易金额76.45万元,支付“刷单”佣金897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三万元。

案例六:广东深圳市华海丰贸易有限公司利用“买家”进行“假订单、炒信托”

案件基本事实:当事人从事进口化妆品代理销售业务。 主要产品为“Demo摩洛哥坚果油”,销售渠道为网上商店。 为提高网店销量和权重排名,当事人捏造了“演示摩洛哥坚果油”产品的交易流程、交易记录和好评,寻找未实际消费的“买家”,支付佣金,并让“买家”通过正常的网上支付流程购买商品,从而在平台系统中生成虚假交易记录,进而编造对商品的好评。 当事人共发出欺诈订单157笔,金额合计1.28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4、“发空包”诈骗订单。 当前,随着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订单欺诈行为,网络订单欺诈的手段和特点不断更新。 “发空包”的方式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订单欺诈方式,即“物流订单欺诈”。 一些不法分子控制多个销售空快递包裹的网站,出售大量快递追踪号码。 这些快递追踪号可能通过快递物流平台闲置,或者通过线下物流渠道“发空包”,向不法商家提供虚假物流信息。 采用“发空包”进行“假单炒信”的方式,通过“刷手”与物流同步,将空包送达或在空包内放置小礼物,完成交易通过“物流”诈骗完成整个过程隐蔽性极强,这也是监管部门下一阶段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

案例7:江苏南京双汇瑞贸易有限公司向“假单炒信”邮寄空包裹

案件基本事实:当事人自2020年12月起开始在淘宝、京东平台实施虚构交易活动,并选取特定产品制定骗单方案。 通过分析客户的搜索习惯,制定匹配的搜索词,根据制定的洗单方案安排运营人员寻找“刷单者”下单,模拟真实客户进行浏览、咨询、下单等操作。 当事人根据欺诈交易的标记,向“刷手”发送空信封或包裹,“刷手”确认收货后对产品给予充分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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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二十万元。

案例八:江苏南京佳佳电子有限公司制定“补单”计划,进行“假订单、炒信任”

案件基本事实:2020年1月以来,当事人为了增加产品销量,选取特定产品制定“补单”计划,通过“补单”等方式实施虚假交易。 通过分析客户的搜索习惯,制定匹配的搜索词,根据制定的“补单计划”安排操作人员寻找“刷单者”下单,模拟真实客户进行浏览、咨询、下单等操作。 根据“换货订单”交易标记寄出空信封或包裹,“刷手”确认收货后给予满分好评。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十万元。

案例9:四川省广元市艾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假订单、炒信任”邮寄空包裹

案情基本情况:客户于2018年底在天猫注册商户账户,从事声卡、麦克风经营活动。 为了增加销量,涉事各方采用了两种方式“假订单”。 一是利用商场后台管理系统先降低单价,然后自行大批量采购。 二是聘请网上“买家”通过支付佣金和本金下单,然后将空包裹邮寄给他们刷单。 2018年底至案发时,涉案人员已诈骗订单1万余单,支付佣金共计15万余元,非法获利40万余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十万元。

案例10:江苏省苏州市一霞服饰有限公司邮寄空包裹“假单炒信”

案件基本事实:当事人在天猫开设了一家名为“吉舒雅旗舰店”的店铺,从事服装销售。 2020年11月28日,当事人通过微信聘请“刷单”开始下单。 对于刷单所用的订单号,当事人邮寄了一个空包裹,“刷单”确认收货评价后,退回订单金额和佣金。 涉事各方共下单296单,共支付佣金3564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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