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赛诗公司声称,其通过阿加莎通讯有限公司取得“”及两个商标的专有使用许可。被告宏宇公司未经授权通过其在抖音直播平台的账号进行直播,并销售两款手袋。涉案商标。 该行为侵犯了赛石公司的商标权; 被告北京微博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博公司)作为抖音直播平台的运营者,对宏宇公司的上述行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与宏宇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宏宇公司辩称,其销售涉案货物是经案外当事人合法授权的。 同时,因其认知和判断能力有限,无法判断涉案商品是否为侵犯涉案商标权的产品,并已提供了涉案商品的来源。 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宏宇公司还表示,抖音直播平台未能确保用户有效阅读并理解用户协议和隐私条款,也未提醒用户侵犯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后果。
微博公司辩称,赛什公司可以通过涉案产品落地页显示的卖家信息来维权。 微博公司也已向赛视公司披露了涉案抖音直播用户信息; 《抖音直播平台用户协议》已明确,提醒用户不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此外,微博公司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及时核实涉案抖音直播用户信息及涉案产品。 目前涉案产品已被下架。 抖音直播平台不属于电子商务平台,微博公司不属于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到涉案商标的图案、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涉案商品、其价格标签上的被诉侵权标识以及赛世公司未再许可该商标的事实,法院认为:涉及第三方后,宏宇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行为符合商标法关于销售者豁免的规定。 宏宇公司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构成侵权。
对于抖音直播平台平台类型的认定,法院认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和网络营销模式的多元化,当前电子商务活动的平台不再局限于传统电子商务,其主要业务平台,如互联网直播平台、互联网音视频平台以及其他以生产和提供内容为主要业务的平台,也逐步向其用户提供在线直播营销服务; 对于后者,如果其实际向交易当事人本身提供的服务符合《电子商务法》的相关定义,其运营的平台也应当认定为电子商务平台。
据此,本案抖音直播平台用户可以通过开通“产品展示”功能来从事互联网营销活动。 平台直播界面显示涉及产品的名称、图片、价格等信息。 用户点击平台上的“产品展示”后,直接进入产品页面,无需跳转到其他平台。 抖音用户可以直接查询自己的订单信息,购买其账号涉及的商品。 观看直播时,需要在抖音直播平台界面点击购物车进入商店平台。 完成购物等事实后,认定抖音直播平台以网络直播营销服务的形式向交易当事人提供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是当事人独立进行交易的平台。进行交易活动,是一个电子平台。 商务平台; 微博公司作为抖音直播平台的运营商,是一家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
同时,法院认为,直播电商平台的电商活动有其特殊性,不宜对其采取过于严格的预审标准。 而是应根据平台是否建立了直播准入机制,是否制定并公开了直播营销管理规定或平台公约,是否对直播间资质和产品进行审核是否制定负面清单、是否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是否建立必要的投诉举报机制、是否采取后续措施等。采取及时、必要的处理措施,积极协助权利人维权等情况,综合判断平台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据此,法院认定微博公司对被诉行为进行预审、提示、及时处理,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张旋洪家俊)